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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税收立法机关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2-03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分类 

立法机关 

主要内容 

表现形式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   仅次于宪法,税法中最高级次。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企业所得税法》②《个人所得税法》
  ③《税收征收管理法》④《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   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①《增值税暂行条例》
  ②《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全国普遍适用。   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仅限海南、民族自治地区     

税收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有权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②《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是由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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