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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分析(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2-02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经济法考点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表3-2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具体情形
登记生效(1)房屋买卖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3)不动产的抵押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地役权
(3)宅基地使用权
可以不登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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