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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1-29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限于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1.征税行为(掌握)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

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有:(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所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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