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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1-28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单位性质申请人或代表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1)复议代表的规定: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代理的规定: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1)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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