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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的基本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前,不得出具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注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复核的对象:
(1)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必须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明确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符合标准的所有业务必须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制定标准时,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
(2)在某项或某类业务中已识别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3)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同时要注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要求符合下列规定:
(1)如果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2)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不存在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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