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总结: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8-07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所谓“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