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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付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8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八、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一)提示期间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三)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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