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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票据权利与取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票据权利与取得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内容

  票据权利是以获得一定金钱为目的的债权。票据权利体现为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是指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注意: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顺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取得

  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从出票人处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是,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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