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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票据权利的消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2年内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 

  (1)上述时效的规定都适用民法上有关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有关规定。

  (2)上述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注意:这里的“到期日”和“出票日” 从字面看,是从到期日或出票日等当日起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是错误的。正确的应当是开始的当天不算,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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