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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委托收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2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委托收款

  (一)概述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

  (二)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

  当事人签发委托收款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凡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三)委托收款的委托和付款

  1.委托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

  2.付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之后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

  3.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四)付款人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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