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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汇兑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2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汇兑

  (一)概述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二)汇兑的办理程序

  1.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根据收款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付款手续。

  (1)如果收款人转账支付的,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2)如果转汇的,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注意:所谓“转汇”是汇款人因某种原因致使汇入地不再需要该款项,请求汇入银行重新办理汇兑手续,将款项汇往其他地方。按照规定,转汇的收款人和汇款用途必须是原汇款的收款人和汇款用途。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 
汇兑的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或汇款已支付,不能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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