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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借款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7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知识点九、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概述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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