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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7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知识点六、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解除主物,从物没有单独存在的价值,因此随同解除。)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

  【相关考点】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如一套餐具,风格一致,用料一致,互相配合发挥美化作用。如果一件不合格且不能更换,应当一起退。)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

  ①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②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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