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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合同的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6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三十七、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一)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2)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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