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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债务承担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6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三十四、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一般来说,债权转让不会给债务人造成损害,但债务的转让则有可能因为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相关考点】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举例】甲欠乙货款,约定2009年10月清偿,经乙同意,甲将债务转让给丙。如果2009年9月乙去找丙要求清偿,丙就可以拒绝,因为原来甲和乙约定的清偿期限未到。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如主债务逾期的利息;为主债务设立的担保),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原合同约定以债务人的劳务充抵主债务逾期的利息,此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

  4.债务承担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以外,还有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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