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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保证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二十、保证人

  1.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为保证人,保证人也可以为两人以上。

  2.法律对保证人有相应的限制: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除外)。

  (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外)。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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