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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权利质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九、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法律将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共同规定在质押中,仅就权利质押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对于权利质押的一般问题,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

  1.有价证券的质押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4)如果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相关考点】票据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票据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1)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的质押

  (1)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押的客体。

  (2)对于这类权利质押,注意几点:①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②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③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4.应收账款的质押

  (1)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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