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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抵押人的权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二、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权。抵押设定以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但是,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除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抵押物的收益权。抵押权设定以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3)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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