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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建设用地使用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0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七、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1)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在上面的建筑物所有权采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流转规则。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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