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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国家出资企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6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国家出资企业(四类)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国有独资企业 (1)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
(2)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任命。 
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1)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具有控股股东的地位。
(2)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公司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但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 (1)公司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
(2)由国家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企业不属于国家直接出资的企业,但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通过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延伸到子企业。 

  (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要求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体现)

  【相关考点】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接受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3、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涉及“国有”的不适用)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5、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6、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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