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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管理人的报酬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九、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3、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4、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3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5、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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