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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二十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1、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交易条件

上市条件 暂停条件 终止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
(5)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1)不再具备法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3、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不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款项一经交付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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