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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二十、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一)提出申请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发行基金份额

  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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