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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公司债券的发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2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十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注意: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中应包括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的尚未偿还部分。

  (二)公司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发行价格

  公司债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保荐人保荐。

  3、制作申请文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核准。

  5、发行。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法定保证方式)

  【相关考点】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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