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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股票发行一般理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2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二、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一)股票发行的概念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1、股票的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发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股票的非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依法向特定人(不超过200人)发行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1、网上定价发行方式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向作为股票惟一“卖方”的主承销商买入股票而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1)申购资金由证券交易所全部冻结(现为3个工作日),冻结的资金利息全部缴存到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2)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3)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

  (4)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

  2、(2011年新增)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网下定价发行方式)。

  (1)针对中小型企业新股发行的报价申购和配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注意:这一条是针对中小型企业,因为中小型企业发股数量较少。改革后,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配售数量,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可获配机构。这样单个询价机构需要购买的股份数量和相应的资金会大幅增加,加大了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2)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3)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并首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注意1:股票的发行价格是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的。

  注意2:除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以外,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4)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相关考点】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向询价对象配售(网下发行)和向一般投资者网上发行作为同一次发行,发行价格相同。向定价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在约定的期间内不得上市流通。

  (四)股票发行的核准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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