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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2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十一、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一)股票交易的一般规则

  本部分所述股票上市与交易的一般规则,适用《证券法》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

  1、交易的标的和主体必须合法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3)证券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4)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6)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3、以合法方式交易。

  4、规范交易服务。

  (二)股票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作出对股票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对证券交易所的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上市交易条件 暂停交易条件 终止交易条件 
(1)经核准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该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其他情形。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其他情形。 

  股票暂停交易第(1)条,“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公司股本总额不足人民币3 000万元;②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减少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下(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减少到10%以下)。例如,某个股东持有某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显然已不符合上市的要求。出现这种情形时,上市公司的股票应暂停上市;如果该情形在限期内未能消除,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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