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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1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四章 公司法

  知识点三十一、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清理资产,并分配剩余财产,终止消灭公司的过程。

  (二)公司在清算期间的行为限制

  1、清算期间,公司不再从事新的经营活动。

  2、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

  3、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清算组及其组成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清算组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白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清偿债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相关考点】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等;(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4、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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