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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0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二十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

  1、公权性。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2、强制性。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对于法院的裁决,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程序性。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1、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2)辩论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口头,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者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3)是否撤诉、上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且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外,还可以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及报道。

  4、两审终审制度

  (1)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4)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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