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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代理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0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五、代理权

  (一)代理权概述

  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得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例如,甲授权委托乙到丙市场上购买一辆二手车,丙市场与乙之间购买二手车的法律后果直接由甲承受。如果乙将其自己的一辆二手车买给了甲,这属于滥用代理权。

  (二)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注意:滥用代理权的前提是有代理权,结果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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