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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法律规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0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二、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具有如下特点:(1)法律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准则;(2)法律规范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和可重复性;(3)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具有微观上的指导性。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例: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多以“应当”、“必须”等词汇来表述)(例: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多以“禁止”、“严禁”、“不得”等词汇来表述)(例: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包括前述义务性)(例: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例: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包括前述授权性)(例: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法律规范属于此种规范)(前述的示例都是) 
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具体的行为模式或具体的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比较少)(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例: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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