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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指导:成本法和权益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0-18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持股比例达到20%或以上但低于50%时认为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能力。

  如果持股比例小于20%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应认为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能力:

  A.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派有代表;

  B.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政策制定过程;

  C.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D.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E.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持股比例在20%至50%之间。

  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要与成本法对比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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