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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征税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0-17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九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概念: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1.征税对象为国有土地;2.征税范围广;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所经营用地,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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