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

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0-17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点七、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土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如下:

  (1)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

  (2)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税;

  (3)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税。

[上一页]   [下一页]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公众号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