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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9-28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三、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性质上属于公法,但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

  2.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是制定税法和向公民征税及公民依法纳税的直接法律依据。

  3.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民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命令、服从。

  ②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③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一般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即便符合民法中的规定,但违反税法规定的,应按税法的规定对该交易做出调整,

  4.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但二者对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违反税法不一定是犯罪。

  5.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①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②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③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④对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区别:①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不具备的;

  ②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是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③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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