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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9-07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二十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了解)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1.公权性

  2.强制性

  3.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1.辩论原则

  2.处分原则

  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不告不理",是否撤诉、是否上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且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外,还可以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并非每一案件必须经过两审,这主要指如下情况:(1)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另外,对于二审终审制,法律另外规定了再审制度予以补充,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起诉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2)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院的判决与裁定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所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挥、协调诉讼活动权能的体现;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

  3.载定可采有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有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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