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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9-0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八、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是:

  1.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即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即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

  (1)定金条款。合同中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条款仍然有效,但是超过20%的部分无效。

  

  (2)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押或者流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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