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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土地增值税中的特殊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8-30

  一、基本规定: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

  1、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提示:即被投资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则打破基本规定,按照特殊规定掌握,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提示:投资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且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资和联营的,则也是打破基本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投资、联营企业若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提示:将房地产转让,产权转移,当然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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