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会计

注册会计师《会计》第十二章知识点:关联方的披露要求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8-05

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

  知识点十四、关联方的披露要求

  (1)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资料:

  ①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其中,注册资本应当披露年初数、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和年末数。

  ②企业的主营业务

  ③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2)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发生交易的情况下,才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常见的交易要素有:

  A.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

  B.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C.定价政策;

  D.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含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上一页]   [下一页]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