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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指导: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7-09

  1、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其股份。

  3、1%(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4、1%(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

  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先找监事会

  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先找董事会

  ③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先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股东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6、10%(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 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解释】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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