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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指导:上市公司董事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7-08

  1、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3+1)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②1/3

  以上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提议;

  ④独立董事提议。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1)全体+1/2

  董事会作出决议(如选举董事长、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2)无关联关系+1/2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出席+2/3

  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损失赔偿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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