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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归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4-11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资格。

  2、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

  1、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三)专用存款账户

  对哪些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

  1、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情况: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建筑施工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公司的注册验资等,都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五)个人存款账户

  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允许自然人可以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资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的用途。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的使用范围。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有三项功能:活期储蓄、普通转账结算、信用结算。

  5、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6、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7、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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