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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料整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4-11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1)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报该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其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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