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其他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料整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4-11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申报债权的期限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点击查看论坛原帖>>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