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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备考指导:视同销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3-14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处理上,如(4)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如(8)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其他6种情况都按售价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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