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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料整理:增值税征税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3-11

  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注意的问题:

  ①销售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

  ②进口货物。当进口的货物报关到岸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后方可让货物进关通行。这部分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用于抵扣。

  ③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注意看修理的对象,针对动产而言,应当征收增值税,针对不动产而言,应当征收营业税。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

  (二)具体规定:

  1.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中的实物交割;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银行的业务一般交营业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行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④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⑤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⑥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行为。(熟练掌握)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注意:作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的,都确认销售。

  ②销售代销货物:

  注意:

  a.既对销售额征增值税,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

  b.作为代销一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金;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以最终实现销售的单位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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