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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料整理:法律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3-04

  (一)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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