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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要点分析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0-07-06

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
第四章 公司法

  考情分析

  本章是考试的重点章,在考试中各种题型均可以出现,2010年同学们复习应注意主观题目的训练;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股东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 09年的分值11分,预计2010年的分值在15左右。

  一、重点难点

  (一)公司股东

  1.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法律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和国籍进行限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提示(1)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法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普通合伙人的资格规定: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限制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3.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提示:(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解释①: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解释②: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③: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2)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方式

  ①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①注册资本为“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②外资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投资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外方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提示: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③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如果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④外资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投资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中方可以国有股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外资企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提示: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提示: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2)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由职工自己选举和更换。因此,其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提示1: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提示2: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重点)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3)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下列决议必须经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一13人组成。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3人以上。

  5.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提示:(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6.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提示: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7.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提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9.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重点)。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l.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该项规定体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五)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相关知识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关知识点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强制转让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公司诉讼(保护公司利益)

  提示:内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犯错误:找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犯错误: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董事、监事互相包庇:直接找人民法院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外部人(公司以外的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个别)“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如: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出资额。(2)募集设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设立程序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解释: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十)公司合并、分立债权、债务的承担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提示:(1)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

  (2)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1)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2)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二、典型试题评析

  1.(2009年原制度)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文件中,甲有权查阅和复制有( )。

  A.股东会会议记录

  B.财务会计报告

  C.公司会计账簿

  D.公司章程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以看出,公司法中并没有允许复制会计账簿。

  2.(2003年)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有( )。

  A.公司的经理发生变化

  B.公司的住所发生变化

  C.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

  D.公司的名称发生变化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变更登记。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即可。

  3.(2009年新制度)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全体股东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D.股东可以用其持有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财产条件。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出资是普通合伙人的特有出资方式,公司股东不得用劳务作为出资,A选项错误;另外,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因此,B选项错误。

  4.(2009年原制度)乙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了一名监事甲。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B.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

  C.制定公司分立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

  D.向股东会提议罢免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职务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监事会(监事)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分立方案是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因此选项B和C不选;监事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因此选项D正确。

  5.(2009年新制度)刘某出资12万元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刘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决定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万元

  D.决定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规定。根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选项B不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因此选项C不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选项D不对。

  6.(2009年原制度)甲和乙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做出规定。甲拟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丙,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丙即取得股东资格

  B.甲向丙转让股权,无需征得乙同意,但应通知乙

  C.甲向丙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决议

  D.甲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乙征求同意,乙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转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7.(2009年原制度)甲有限责任公司拟变更为乙股份有限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并获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甲公司在变更为乙公司时,不得增加注册资本

  C.甲公司在变更为乙公司时,折合的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D.乙公司必须承担甲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选项C的说法正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

  8.(2002年)某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下列选项中,符合有关规定的有( )。

  A.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甲主持

  B.通过了有关公司董事报酬的决议

  C.通过了免除乙的经理职务,聘任副董事长甲担任经理的决议

  D.会议记录必须由主持人甲和记录员丙签名后存档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制度。根据《公司法》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召集主持。所以A正确。(2)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由股东大会决定。所以B错误。(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所以C正确。(4)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论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所以D错误。

  9.(2009年新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1/3

  B.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但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C.没有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

  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组织机构。根据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选项ABC错误。

  10.(2002年)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后,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

  A.事先认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总额高于300万元关联交易事项

  B.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C.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D.提议召开董事会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11.(2005年)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中,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有( )。

  A.公司董事的提名

  B.公司监事的任免

  C.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D.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这些事项包括:提名、任免董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

  12.(2009年新制度)甲为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某些事由下,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下列选项中,属于上述“某些事由”的有( )。

  A.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

  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

  C.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解算的原因。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13.(综合题·2008年)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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