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公司解散和清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4-27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四: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l.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提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提示: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514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