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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4-27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六:公司解散和清算

  2.债权登记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3)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合并、减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清算

  (1)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4)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4.清偿债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提示:(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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