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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公司法人财产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4-17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一)对外投资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对外担保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 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公司“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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